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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55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893 條
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
清償。
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,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,其
約定為無效。
民法債編施行法 (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14 條
民法債編所定之拍賣,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,得照市價變賣。但應經法
院、公證人、警察官署、商會或自治機關之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