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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525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) 非現行
第 119 條
 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其信賴不值得保護︰
  一、以詐欺、脅迫或賄賂方法,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。
  二、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,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
      作成行政處分者。
  三、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。
第 120 條
 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,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,
  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,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。
 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。
 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,相對人有不服者,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。
第 126 條
 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、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
  ,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,應給予合理之補償。
 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、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,於前項補償準用之
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