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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509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310 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11 條
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 一 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
   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