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務人免給付義務。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,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,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,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。
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。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,應按各抵押權人之 次序分配之。
動產質權,因質物滅失而消滅。如因滅失得受賠償金者,質權人得就賠償 金取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