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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504 號
民法 (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25 條
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務人免給付義務。
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,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,債權人得
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,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。
第 881 條
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。但因滅失得受之賠償金,應按各抵押權人之
次序分配之。
第 899 條
動產質權,因質物滅失而消滅。如因滅失得受賠償金者,質權人得就賠償
金取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