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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469 號
民法 (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) 非現行
第 18 條
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
之。
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
第 195 條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自由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
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
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,已依契約承諾或
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