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 之。 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自由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。 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,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