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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304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226 條
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給付不能者,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。
前項情形,給付一部不能者,若其他部分之履行,於債權人無利益時,債
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,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。
第 866 條
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於同一不動產上,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
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
第 867 條
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
受影響。
第 873 條
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
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
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,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
,其約定為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