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之一方,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,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 一、重婚者。 二、與人通姦者。 三、夫妻之一方,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 四、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 為共同生活者。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。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 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