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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18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1052 條
夫妻之一方,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,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者。
二、與人通姦者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,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四、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
    為共同生活者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者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。
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