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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812 號
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(民國 84 年 11 月 15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保安處分處所,不論晝夜,均應嚴密戒護,受處分人出入時,應檢查其衣
服及攜帶物品。
第 5 條
受強制工作處分人,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,得施用戒具
,或收容於鎮靜室。
前項戒具以腳鐐、手梏、聯鎖、捕繩四種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