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處所,不論晝夜,均應嚴密戒護,受處分人出入時,應檢查其衣 服及攜帶物品。
受強制工作處分人,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,得施用戒具 ,或收容於鎮靜室。 前項戒具以腳鐐、手梏、聯鎖、捕繩四種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