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,並 發受書信。
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: 一、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。 二、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。 三、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。 四、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。
第二級以下之受刑人,於接見所接見。 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適當場所接見。
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接見時,得不加監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