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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81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
非現行
第 90 條
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,令入勞動場所,強制工作。 前項處分期間,為三年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