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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81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90 條
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
,令入勞動場所,強制工作。
前項處分期間,為三年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