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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708 號
羈押法 (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6 條
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,得申訴於法官、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。 法官、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接受前項申訴,應即報告法院院長或檢察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