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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657 號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)
非現行
第 174- 1 條
本法施行前,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,須以法律規 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,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,以法律規定或以 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;逾期失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