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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釋字第 654 號
看守所組織通則 (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)
非現行
第 1 條
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,其設置地點及管轄,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 請法務部核定之。 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,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