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釋字第 654 號
看守所組織通則 (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,其設置地點及管轄,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
請法務部核定之。
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,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。
羈押法 (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) 非現行
第 23 條
請求接見者,應將姓名、職業、年齡、住所、接見事由、被告姓名及其與
被告之關係陳明之。
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時,應監視之。
律師接見被告時,亦適用前項之規定。
第 28 條
被告在所之言語、行狀、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,應
呈報檢察官或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