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 (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) 非現行 |
第 246 條 |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,其契約為無效。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,而
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,其契約仍為有效。
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,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,不能之情形已除去
者,其契約為有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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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827 條 | 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,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,基於其公同關係,而共有一
物者,為公同共有人。
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,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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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48 條 |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
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,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,以因繼承
所得之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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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164 條 |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。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
限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