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務部行政執行 95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八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) 非現行
第 111 條
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無效︰
一 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。
二 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。
三 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。
四 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。
五 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。
六 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。
七 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。
第 115 條
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,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
外,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,原處分無須撤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