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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5 年度法律座談會 提案六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16 條
執行人員於查封前,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,不得再行查
封。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,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。
第 26 條
關於本章之執行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