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本章之執行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
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、喪失、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 效力。
稱信託者,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,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,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