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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四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9 條
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、執行方法、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
益之情事,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。
前項聲明異議,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,應即停止執行,並撤銷或更正已
為之執行行為;認其無理由者,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,送直接上級主管機
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。
行政執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。但執行機關因
必要情形,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。
第 26 條
關於本章之執行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
行政程序法 (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) 非現行
第 173 條
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︰
一 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
二 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三 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
    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