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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二
民法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334 條
二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,各得以其債務,與
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。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
銷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特約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第 338 條
禁止扣押之債,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。
第 340 條
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,於扣押後,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,不
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