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 |
第 8 條 |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、利害關係人
之申請終止執行:
一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。
二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。
三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。
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,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
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。 |
---|
第 26 條 | 關於本章之執行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 |
---|
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) 非現行 |
第 25 條 | 行政執行處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,如有執行法院函送併辦之事
件,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,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
項規定將有關卷宗送由執行法院繼續執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