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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 3677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)
非現行
第 215 條
從事業務之人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,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