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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91年台非字第 15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348 條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
有期徒刑:
一  強制性交者。
二  使人受重傷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