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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91年台非字第 15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
非現行
第 348 條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: 一 強制性交者。 二 使人受重傷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