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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91年台非字第 15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348 條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,處死刑。
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對被害人強制性交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