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91年台上字第 5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) 非現行
第 17 條
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,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,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
發生時,不適用之。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