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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89年台上字第 807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)
非現行
第 276 條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 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