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一律令入勞動場所,強制工作: 一 有犯罪之習慣者。 二 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。 三 因遊盪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。 四 現無正當職業者。 五 無一定住居所者。 六 品性惡力,素行不端,經當地警察機關會同里長或鄰長證明者。
依本條例宣告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處皆,毋庸諭知處分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