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81年台非字第 23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26 條
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,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,處無
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