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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81年台非字第 23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226 條
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,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,處無
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) 非現行
第 28 條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第 266 條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
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