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,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,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,皆為正犯。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一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