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。
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。 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。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