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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79年台上字第 34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224 條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七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。
第 225 條
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,處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
有期徒刑。
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
徒刑。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