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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72年台上字第 2860 號
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(民國 62 年 11 月 05 日)
非現行
第 9 條
依本條例免除其刑或免其刑之執行之人犯,於受保護管速或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處分完畢 後,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以累犯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