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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71年台覆字第 2 號
肅清煙毒條例 (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) 非現行
第 17 條
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,應自接收或調齊卷宗、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,分別為左列之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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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認定事實,適用法律無誤者,應予核准。
二、適用法律不當者,應予撤銷,自為判決。
三、認定事實不當者,得發回或發交更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