覆判法院對於覆判案件,應自接收或調齊卷宗、證物之日起二十日內,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: 一、認定事實,適用法律無誤者,應予核准。 二、適用法律不當者,應予撤銷,自為判決。 三、認定事實不當者,得發回或發交更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