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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 75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305 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
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