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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 75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)
非現行
第 305 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