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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50年台上字第 203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 非現行
第 337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
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