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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最高法院 26年滬上字第 74 號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(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) 非現行
第 18 條
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
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查獲之第三、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
毒品之器具,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,均沒入銷燬之。但合於醫藥、研
究或訓練之用者,得不予銷燬。
前項合於醫藥、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,由法務部會同衛生
福利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