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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1004503870 號
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(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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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  對於二以上之刑期,應本分別執行、合併計算之原則,由指揮執行
      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,以憑核辦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