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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100450055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37- 1 條
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。
裁判雖經確定,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,不算入刑期內。
第 37- 2 條
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,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,或第四十二條第
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。
羈押之日數,無前項刑罰可抵,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,得
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