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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804507720 號
民法 (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) 非現行
第 114 條
法律行為經撤銷者,視為自始無效。
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,其法律行為撤銷時,準用前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