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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604536760 號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5 條
保安處分之執行,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,命司法警
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。
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,於保安處分之執行,除感化教育外準
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