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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60453676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222 條
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
一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。
二 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。
三  對心神喪失、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。
四  以藥劑犯之者。
五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。
六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。
七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。
八  攜帶兇器犯之者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