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。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。 三 對心神喪失、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。 四 以藥劑犯之者。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。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。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。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。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