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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檢字第 1050452950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)
非現行
第 214 條
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