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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404504650 號
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(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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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八  檢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所為之逕行搜索,
        應於實施後三日內,將搜索扣押筆錄影本,以密件封緘隨函陳報
        該管法院,如有扣押物時須連同扣押物清冊影本一併陳報。檢察
        官依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指揮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
        警察執行逕行搜索,應要求執行人員於執行完畢後,至遲在十二
        小時內以密件封緘回報,俾檢察官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。檢
        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
        之規定執行逕行搜索,應於執行後三日內,將執行結果同時分別
        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