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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檢字第 1040450097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)
非現行
第 163 條
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。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。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