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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204555930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) 非現行
第 84 條
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:
一  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三十年。
二 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十五年。
三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七年。
四 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,五年。
五  拘役、罰金或專科沒收者,三年。
前項期間,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