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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10104104090 號
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(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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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徒刑折算社會勞動之基準日:
(一)徒刑直接易服社會勞動者,以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日,做為計算徒
      刑折算社會勞動日數之基準日。
(二)得易科罰金案件前經准許易科罰金,嗣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
      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