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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檢字第 1000806893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)
非現行
第 355 條
意圖損害他人,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,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