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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0990801445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) 非現行
第 99 條
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,非經法院認為原宣
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,不得許可執行;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
行者,不得執行。
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(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) 非現行
第 2 條
觀察、勒戒處分之執行,依本條例之規定,本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保安處
分執行法之相關規定。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1 條
執行保安處分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依本法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