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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法檢字第 0980804474 號
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(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)
非現行
第 3 條
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,其監禁期限,自刑法施行之日起,不得逾六個月。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,以所納之數,仍依裁判所定之 標準扣除監禁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