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檢字第 0980803933 號(三)
保安處分執行法 (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) 非現行
第 47 條
受執行監護之精神病院、醫院,對於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
情形,而受監護處分者,應分別情形,注意治療及監視其行動。